課程分類:
社會保險師
發佈單位:全球產學營運及推廣處推廣教育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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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
「社會保險」是國民應享有的社會福利,甚至部分的「社會保險」更是具有強制投保的性質。但多數人並不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,以至於時常在發生爭議的時候無法聚理爭取相對的補償。本課程除介紹各項「社會保險」制定之原則、內容及給付相關之外,並針對勞工應有的「勞工保險」、「就業保險」、「職業災害保險」等險加以深入說明,在糾紛發生時,能夠有更清楚的請求常識;資方也能藉此了解在社會保險中,為其勞工投保之義務以及補償理賠的範圍,經由具有義務權利的約定,需給予幫助。
本課程將於課後輔導學員考取「社會保險師證照」,以界定社會保險事務知識及促進社會安全和諧等專業能力,考試合格者並授予證書,以為社會各界提供社保專業人才。
課程內容
▊課程日期及上課時間 ※確定開班,尚有名額歡迎加入
113年5月24日至113年8月16日。
每週五晚上18:30~21:30,共13堂。
序號 |
月/日 |
課程內容 |
1. |
5/24 |
班級事務、社會保險師考試介紹、基本法律概念與原理原則、社會保險理論及政策立法 |
2. |
5/31 |
勞工保險條例、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(一) |
3. |
6/7 |
勞工保險條例、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(二) |
4. |
6/14 |
勞工保險條例、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(三) |
5. |
6/21 |
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、
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|
6. |
6/28 |
國民年金法、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、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合併發給辦法 |
7. |
7/5 |
農民健康保險條例、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、學生平安保險相關法令規定 |
8. |
7/12 |
全民健康保險法、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、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|
9. |
7/19 |
就業保險法、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、公教人員保險法、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|
10. |
7/26 |
職業安全衛生法、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、勞工建康保護規則 |
11. |
8/2 |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|
12. |
8/9 |
商業保險、團體保險及任意險;最低工資法 |
13. |
8/16 |
總複習及考照日 |
※本證照由財團法人中華勞資基金會核可發證
▊結 業:學員修讀期滿且成績及格,由本校發給中、英文結業證明書,惟缺課超過三分之一以上(含請假時數)或成績不及格者,恕不發給結業證明書。結業證書之班別名稱以結業班級為準。請注意:本結業證明書無法做為抵免(修)學分之用。
▊本考試效益分列如下:
(一) 社保事務爭議調解委員、仲裁委員。
(二) 各級法院社保事務訴訟輔佐人、鑑定人、社保審判參審員(詳: 國民參審法草案)。
(三) 企業社保事務規劃師、律師事務所社保事務專業人員。
(四) 大專院校、社保事務課程之專業講師。
(五) 儲備我國「社保事務簽証制度」資格人才,以迎接如兩岸等跨區 域經濟活動上在社保事務之需求。
(六) 增強對勞工行政部門在社保事務之協助。
(七) 符合在社保事務相關求職上之証照需求。
招生資格及對象
(一) 人資相關從業人員。
(二) 保險業從業人員。
(三) 對本課程有興趣及欲從事第一職業或想培養第二專長者。
收、退費標準
(一) 收費標準:
每班每名8,000元(不含書籍費,上課時另繳予老師)。
證照考照費1,200元/每名學員(請不要與學費一起繳納)。
(二) 退費標準:
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學者,退還已繳學費之九成,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費之半數。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還。
優待辦法
(一) 身分優惠,享優惠價7,600元。
包含:本校及附中之學生、校友、教職員工(含子女)、外貿協會國企班教職員生、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之員工(含警消單位)、推廣教育舊學員(須完成結業)。
(二) 2人團報,每人享優惠價7,300元。請於備註中填寫一同報名學員姓名
(2人同時報名課程,若其中一人取消或退費,請補足差額)。
備註說明
國立中山大學全球產學營運及推廣處推廣教育組
E-mail:fangwen@mail.nsysu.edu.tw
【行政大樓】平日上午9點~5點:07-5252000 轉2621 或 專線:07-5252700
【國研大樓】平日晚間6點~9點、週六上午9點~12點:07-5252000 轉2700